关于修订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淄医保发[2023]15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医保分局、卫生健康事业 中心,经开区医保分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市医保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市稽核中心,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 版)》(鲁医保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变更维护,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 月31日。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
附件: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