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于新生儿分娩出生后,新生儿父母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产科五楼东区进行实名制住院分娩信息登记,确保新生儿父母双方及新生儿出生信息准确无误,再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证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有效期范围内且能够读卡验证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个面上
3、授权委托书——新生儿母亲无法亲自办理的,领证人需要携带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三、请领证人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超过一年未申领的,需要提供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及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务必为新生儿起好姓名,新生儿姓氏应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无法更改。
五、新生儿父母提供的姓名、身份证件等必须真实、有效,且与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信息一致。
六、《出生医学证明》领回后请妥善保管,不能塑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私自裁切第二联,防止丢失、撕毁、受潮、虫蛀等。
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逐步更改,如有新文件新规定将随时执行新文件要求,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办理地址:3号楼3楼电梯南侧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0533—295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