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医药价格秩序:2005年药价“降”字当头
作者:佚名
来源:NET/DX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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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2/24 9:53:45
近日,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会议在南京举行,拿回扣、开单提成和收“红包”等现象进入发改委、卫生部联手重点整治之列,此次会议的精神是“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降低药品价格,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减轻医药费负担。
下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医药价格问题答记者问实录:
●国家发改委将采取哪些措施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
一是要继续降低药品价格,特别是对流通环节差价过大的药品要及时降低价格;
二是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合理调整服务价格,抑制乱收费;
三是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是采取措施,对放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价格进行适当的干预,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五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如何解决医生在开处方时,用没降价的药品替代降价药品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已明确要求各地价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积极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降价药品。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时按规定执行降价的单位,将依法查处。二是适时降低其他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保持同类药品间合理比价关系,防止药品替代。三是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
●流通环节的差价是药价虚高的直接原因,降低最高零售价格并不是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这一问题怎样解决?
部分药品价格偏高,确实表现在流通环节的差价过大,大幅压缩中间环节费用空间,对减轻药费负担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近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多次降低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但受体制和机制的制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间环节的利益分配格局,流通环节仍然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从这个角度看,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不是药价虚高的治本之策。
降低药品价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推进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药品价格过高仅仅是个表象,背后是体制和机制问题,怎样解决体制问题?
药品价格过高,表面看是价格监管问题,而背后是体制和机制问题。一是药品消费和终端销售环节缺乏竞争机制,零售环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二是“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三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药品市场竞争演变为价格折扣和回扣高低的竞争。四是消费环节还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价格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监管政策,还应推进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业经营,在医药卫生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在生产流通领域通过整合资源,逐步解决重复建设问题;在医疗保险领域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医疗费用约束机制。
●现行药品和医疗价格的管理体制,哪些由政府管制,哪些是放开的?
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其中,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如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育和计划免疫药品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大部分药品是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的。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的项目、项目成本测算方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确定。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 京报网-北京现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