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的职责

作者:佚名      来源:NET/DXZM     点击:      时间:2006/2/7 15:01:08

母婴保健法 第5章 第30节

标题:医疗保健机构

法条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释义: 本条是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职责的规定。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一般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具体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登记、注册、校验和有关监督工作。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技术指导,为省级执法技术监测指导中心。二、母婴保健监测是指对母婴保健各项业务工作的监测、指导和检查等,如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及婴儿保健、母乳喂养、技术鉴定、产前诊断、遗传咨询等综合服务情况进行监测和指导,对技术标准执行情况、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仪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了解危害母婴健康主要疾病的发病趋势,发现影响母婴健康的 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三、母婴保健技术指导是指对下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各项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技术上的帮助,如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指标的掌握运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